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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414号

王广清、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广清,陈冬梅,王华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清,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靖县万佳旅行社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王华钦,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南靖县旅游局副局长,住福建省南靖县。王广清与陈冬梅、王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闽0627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广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冬梅、王华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广清尚有本金人民币235000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冬梅、王华钦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627执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