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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08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与罗艳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罗艳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0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孙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平,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艳宏,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与被告罗艳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计36.8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杨 莉

代理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