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55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李二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李二刚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豫Q×××××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南段华谊大酒店红绿灯路口北侧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李二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二刚的供述,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二刚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二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二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二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