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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869号

王婉春与严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婉春,严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王婉春,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严引龙,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婉春与严引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895元,执行费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引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严引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引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