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王婉春,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严引龙,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婉春与严引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895元,执行费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引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严引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引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