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73号原告潘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振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