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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573号

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某,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73号原告潘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振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