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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再1号

张冬梅与史晓磊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冬梅,史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再1号原审原告张冬梅,女,1969年10月17日生,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史晓磊,男,1971年4月12日生,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原审原告张冬梅与原审被告史晓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吉0192民监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被告均无法找到,按原审中原、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均被退回。后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现原审原、被告均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再审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梁琳琳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