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再1号原审原告张冬梅,女,1969年10月17日生,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史晓磊,男,1971年4月12日生,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原审原告张冬梅与原审被告史晓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吉0192民监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被告均无法找到,按原审中原、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均被退回。后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现原审原、被告均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再审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梁琳琳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