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530号原告张春辉,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5号三层340室。法定代表人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渠道总监,住河南省卫辉市,现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委会南140米。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辉诉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辉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