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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767号

熊运芹与周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运芹,周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67号

原告:熊运芹,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娟,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9484760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518号5楼、6楼。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柯志芬,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运芹与被告周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运芹撤回对被告周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运芹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筱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