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77号罪犯李世宝,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威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世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宝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院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宝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时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世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6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世宝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世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宝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时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辉
审 判 员 宋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