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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异59号

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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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异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

法定代表人:管荣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春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9月6日,异议人吉林��双阳粮食中心库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撤回异议。

审判长 杨刚& # xB;

审判员 马立军

审判员 朱   丽   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逯   志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