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民初1037号

孙杰诉相艳艳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杰,相艳艳,陈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37号

原告:孙杰,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弯,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相艳艳,女,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陈永华,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孙杰与被告相艳艳,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孙杰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

审判员  王曼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