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达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赵景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城石油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法定代表人马景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达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石油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达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城石油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群
审判员 王维业
审判员 魏林白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