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498号
原告:刘贵龙,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
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盛
被告: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住所地:呼市
被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
法定代表人:曹爱明
被告:杜迷锁,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龙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迷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龙于2017年9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迷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龙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龙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新苑公租房小区项目部、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迷锁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刘贵龙承担。
审判员 昝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