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民初1569号
原告:王德时,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奇,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崔锁岩,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原告王德时与被告崔锁岩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锁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德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王德时通过王春喜介绍,受被告崔锁岩雇佣,在北京传媒大学附近居民楼从事室内空气管道保温活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年底结清工资。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20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崔锁岩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德时工资2000元整”,署名为崔锁岩,日期为2016年2月5日。被告崔锁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王德时通过王春喜介绍,受被告崔锁岩雇佣,在北京传媒大学附近居民楼从事室内空气管道保温活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年底结清工资。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20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崔锁岩拖欠原告王德时工资款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锁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德时工资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锁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福领
审 判 员 田秋恒
代理
审判员 司惠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