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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保42号之一

王德智、郑倩倩与王鹏、郭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智,郑倩倩,王鹏,郭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42号之一

申请人:王德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郑倩倩,女,1985年3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

申请人:王鹏,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

申请人:郭淼,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王德智、郑倩倩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鹏、郭淼所有的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名苑小区第16栋X单元03XXXX室,建筑面积60.67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王志明以其所有的产籍号380-490-2/1-X-XXXXXX,建筑面积104.47平方米(商服)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鹏、郭淼所有的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名苑小区第16栋X单元03XXXX室,建筑面积60.67平方米房屋产籍,期限从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王德智、郑倩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东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邢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