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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327号之二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27号之二

申请人: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78226198。

法定代表人:盖方,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36号理工大南校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0886306W。

法定代表人:罗宝成,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3号302室-3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873350。

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作出(2017)鲁0691执保3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