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喜,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运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喜给付贷款4955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永波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赵新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