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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483号

王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83号

原告:王某,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某,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