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83号
原告:王某,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某,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