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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1461号

王超月、郅英洲等与陈永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超月,郅英洲,蒋国英,陈永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461号

原告:王超月,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郅英洲,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蒋国英,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陈永财,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王超月、郅英洲、蒋国英与被告陈永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王超月、郅英洲、蒋国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月、郅英洲、蒋国英撤回对被告陈永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超月、郅英洲、蒋国英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