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986号
原告:章梁,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施海潮,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章梁与被告施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海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施海潮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4月22日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施海潮归还原告章梁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施海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一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