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33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谈富强,男。被告严启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严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张兵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怡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