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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958号

马守清与马生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守清,马生明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马守清,男,回族,1973年生。被执行人马生明,男,回族族,1972年生。本院在执行马守清与马生明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不在居住地,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青0122执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瑞华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国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