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086号
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97026500。
法定代表人:房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玮,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庆海,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庆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庆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邹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