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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335号

李明、南靖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南靖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4682-5。法定代表人曾荣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南靖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靖县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李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931.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