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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991号

扶余市农村信用联社与高庆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991号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理事长。被告高庆山,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庆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冬颖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