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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3669号

山东省肥城市供销合作社与董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肥城市供销合作社,董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3669号

原告:山东省肥城市供销合作社,住所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养岭,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顺,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杏华(又名董华),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肥城市。

原告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湖屯供销社)与被告董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屯供销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郝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