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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行审18号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襄阳和驰上品大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襄阳和驰上品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邓徐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鹰,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襄阳和驰上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章秉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樊城地税社征字〔2016〕4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撤回对樊城地税社征字〔2016〕4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新元

审 判 员  崔 静

人民陪审员  郑 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