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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336号

955狄金荣与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狄金荣,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狄金荣,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投资人陆盘良。狄金荣与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以下简称电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狄金荣货款8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元,由电瓷厂负担。该款已由狄金荣垫付,电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狄金荣。因电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狄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电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电瓷厂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电瓷厂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电瓷厂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花文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