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762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国忠
审 判 员 刘 淇
人民陪审员 冯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