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165号原告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西马场角门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芬,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尹素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力军,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玉广,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杨静伟,女,1976年1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阎雪莲
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
人民陪审员 郑松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