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群甫,男,汉族。杨建辉与徐群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群甫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范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