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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103号

被告人马文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无固定住所。2011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马文龙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意游未尽网吧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之机,将吧台桌子上的华为牌荣耀畅玩5X型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盗走。2.2017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文龙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新亮网吧二楼大厅内,趁被害人席某某不备之机,将ADATA牌8GDDR42400(16)8GX16内存条两块(价值520元)盗走。综上,被告人马文龙共实施盗窃两起,盗窃数额合计1120元。案发后,赃物被其卖掉,销赃得款550元被其挥霍。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文龙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蓝色月光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文龙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同款内存条照片、被盗手机包装盒及同款手机照片、马文龙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马文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意游未尽网络会馆监控视频截图、马文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被害人徐某某、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文龙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文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马文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文龙退赔被害人徐某某600元,退赔被害人席某某520元;

三、被告人马文龙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常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