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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08号

吕景永与赵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景永,赵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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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吕景永,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珲春市春城乡城北村*组。被执行人赵日男,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月宫街曲水九委*组,现住和龙市头道镇光东村*组。申请执行人吕景永与被执行人赵日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14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日男自动履行了1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景永,剩余35462元尚未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日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日男的财产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吕景永。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光日

审 判 员  郑继刚

代理

审判员  林永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