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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财保46号

王菊的、颜校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的,颜校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46号

申请人:王菊的,女,汉族,1936年8月20日出生,系南和县贾宋镇牧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程小五,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南和县。

被

申请人:颜校龙,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系任县。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校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王菊的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颜校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间禁止其过户、变卖等行为。(扣押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