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202号
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治芬,女,1966年12月24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治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帖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