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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950号

陈XX与郑新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XX,郑新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50号原告陈XX,男,2000年4月18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兴,男,1986年12月20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张建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马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郑新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