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59号
原告:勒格小兰,女,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荞利红,女,汉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勒格小兰诉被告荞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勒格小兰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格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曲比说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瓦渣拉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