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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民初59号

勒格小兰与荞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勒格小兰,荞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59号

原告:勒格小兰,女,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荞利红,女,汉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勒格小兰诉被告荞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勒格小兰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格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曲比说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瓦渣拉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