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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258号

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真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258号

原告: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673X8。

法定代表人:寇俊芳。

被告:王真真,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推荐)原告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真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