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258号
原告: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673X8。
法定代表人:寇俊芳。
被告:王真真,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推荐)原告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真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9月4日,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凯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