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5447号
原告:叶胡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曾宇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胡勇诉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
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叶胡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以及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叶胡勇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各项补偿款4200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原告叶胡勇与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原告叶胡勇不再向被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劳动权益,各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叶胡勇自愿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