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02执恢711号

刘超林、颜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711号申请人刘超林,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所地渝水区。被执行人颜家忠,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刘超林申请颜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9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超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9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