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711号申请人刘超林,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所地渝水区。被执行人颜家忠,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刘超林申请颜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9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超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09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