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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672号

李中青与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青,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青,男,汉族,1955年8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本院在执行李中青与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民委员会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