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华,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
审判员周家青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张忠华在旌德县旌阳镇篁嘉村自己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后张忠华驾驶皖P×××××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到旌阳镇灵芝广场。半个多小时后,张忠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其行驶至旌阳镇后妃岭路段S223线27公里+100米处时,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旌德县中医院抽取两管各5ml的血液样本。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忠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忠华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均无异议,且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及非涉案财物登记明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17]第341800—2000108670)、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被告人张忠华户籍证明、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皖P×××××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皖P×××××号)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证人杨某(张忠华妻子)证言,被告人张忠华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7]法毒检字第131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行驶轨迹图、现场照片,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忠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周家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璐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