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767号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
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系该联社策武信用社员工。
被告:郑友楠,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陈水秀,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告:陈冬林,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友楠、陈水秀、陈冬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全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68.19元,减半收取584.10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范庆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丘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