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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664号

4664孟祥灯与郝允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允峰,孟祥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允峰,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学,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灯,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允峰因与被上诉人孟祥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按照上诉人郝允峰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了传票。定于2017年8月1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本案。经查,该法院专递经邮寄妥投,但至2017年8月1日下午15:00本案庭审时,上诉人郝允峰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上诉人郝允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允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郝允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孙尚武

审判员  王 峰二O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