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27号之一
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78226198。
法定代表人:盖方,董事长。
被告: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36号理工大南校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0886306W。
法定代表人:罗宝成,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3号302室-3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873350。
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