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3024民初55号
原告:阿某,女,迭部县人。
被告:耿某某,男,迭部县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阿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阿某于2017年9月5日称与耿某某已在庭外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宏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