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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初189号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新城区统壹通讯器材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城区统壹通讯器材经销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189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统壹通讯器材经销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路东。经营者:王翠翠,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珊,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统壹通讯器材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蒙艺

审判员  何玉山

审判员  王海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