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885号之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子明,游泳,谢益东,叶樟清,张建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组织机构代码:586517145。法定代表人李功林。被执行人蒋子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游泳,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谢益东,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叶樟清,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张建寅,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182执8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泳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游泳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