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36号原告陈富隆,男,生于1945年10月6日,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德伦,男,生于1972年4月7日,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周顺富,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隆诉被告李德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隆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00元,由原告陈富隆承担。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聂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