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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436号

陈富隆与李德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富隆,李德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36号原告陈富隆,男,生于1945年10月6日,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德伦,男,生于1972年4月7日,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周顺富,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隆诉被告李德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隆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00元,由原告陈富隆承担。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聂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