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64号
原告:江苏蜀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蜀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蜀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蜀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1.99元,减半收取计10946元,由原告江苏蜀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